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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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判处略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下一个档次判处更轻的刑罚,从重处罚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在量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刑罚。但无论哪种罪轻的情况都是以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为依据,因此深入了解案情,全面掌握案件前因后果,充分发掘与罪轻相关的情节对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刑事责任能力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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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