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意见 解读
来源:未知 作者:原创 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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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高利放贷不定罪处罚,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为此,需要重点把握两种情况:
1、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则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2、行为人在《意见》施行前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总的来讲:坚持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则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2、行为人在《意见》施行前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总的来讲:坚持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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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