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宣判一起重大生产贩卖病死猪肉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8-16
2011年10月4日晚,一辆五菱牌轻型货车借着夜色的掩护,悄悄从福建省龙岩市适中路口进入高速公路,一路驶向200多公里外的厦门。在厦门杏林高速路口,该车被拦截检查,民警一开车门,发现车上满载的是18头已经变色发臭的病死猪,警方随即将车辆和嫌疑人当场扣押。
由此开始,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一张涉及龙岩、漳州、厦门等多地,将病死猪肉经收购、加工、销售后供向市民餐桌的犯罪网络逐渐显现出来。
集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连泉自2010年9月始,向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经加工分装后作为食品投放市场销售。
2011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沈金元在明知被告人张连泉收购意图的情况下,共5次从龙岩市将病死猪肉1115公斤运至厦门市售卖给张连泉。此外,2011年9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张连泉从冻库内共提出其寄存的5.6万公斤病死猪肉用于销售。
2010年9月至2011年6、7月间,被告人张连泉向被告人张林坤、邓春娇分别销售了500公斤、200公斤病死猪肉。张林坤、邓春娇均系农贸市场个体商贩,最终将病死猪肉投放市场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沈金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连泉、邓春娇、张林坤也分别于同年11月、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邓春娇、张林坤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连泉、沈金元、张林坤、邓春娇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张连泉生产、销售可计数量达59333公斤,金额达355998元,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金元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林坤、邓春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该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连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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