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 作“假”犯罪受到真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7-09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命和涉嫌伪造企业合同专用章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命和伪造印章罪成立,维持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上有规定:下属机构无权刻制印章
2002年2月27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下称达濠总公司)与胡命和签订协议书,约定达濠总公司设立的北京分公司交由胡命和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为5年。
协议书明确规定,承包期限内,胡命和接受达濠总公司的领导,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承包经营活动,2004年10月4日,达濠总公司制定《下属机构印章使用规定》(下称印章规定),规定下属机构的印章一律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下属机构无权擅自刻制印章。
下有对策:偷偷刻制伪造印章
就在达濠总公司下发印章规定的半个月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胡命和领到营业执照后,明知北京分公司的印章应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却擅自找人刻制了北京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且三枚印章均未到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向达濠总公司报告、备案。
2007年1月,胡命和又伪造刻制了与上述名称相同的三枚印章。
2007年1月12日,达濠总公司得知胡命和擅自刻制印章,立即派人到北京接管北京分公司的印章,但胡命和只移交了2004年刻制的北京分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而合同专用章、2007年伪造的三枚印章均没有移交。
2007年2月,胡命和承包北京分公司的五年合同期满。按规定,北京分公司2006年度的工商年检本应由达濠总公司派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但胡命和却于2007年7月12日擅自在年检材料中加盖了2004年刻制的合同专用章,违法进行了年检。
2007年7月17日,胡命和又利用伪造的合同专用章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授权杨太锡组建北京分公司第八项目部。
难逃责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企业申报工商年检的相关规定,工商年检时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必须在工商年检材料上加盖分公司的公章,申报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然而,胡命和冒用北京分公司的名义申报的工商年检材料上并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又是伪造的。据此,濠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年检。
濠江区法院认为,胡命和冒用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公章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的行为损害了达濠总公司印章的信誉,使该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遂作出判处胡命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一审判决。
胡命和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故意,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了上诉。
经审理,汕头中院认为,上诉人胡命和明知自己没有刻制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的权利,却逃避达濠总公司的监管,故意伪造并非法使用北京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胡命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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