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六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7
2011年3月,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倪某以抚顺一燃气配送中心的名义作为运输方,吉林省一化工厂为收货方,分别与作为供应方的湖北省随州市一科技公司、江西省九江市一材料公司签订了四氯化硅废液运输及处理合同。在运输四氯化硅废液时,倪某为节省运费,向合同供应方提供了其伪造的吉林化工厂收货证明等。同时,倪某与无处理资质的王某商议,以每车5500元的处理费用将该废液交由王某处理。后王某以每月支付3万元为条件,将陈某位于钟祥市西环一路的一处场地予以占用,用以排放四氯化硅废液。2011年4月初,倪某安排王甲等人,先后从供应方拖运18车四氯化硅废液(每车可装二三十吨)交给王某,王某与弟弟、陈某等在上述场地安装了简易的排放设施后,将四氯化硅废液用井水简单稀释即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所排废液流入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种死亡、设备受损,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南湖,引发大面积污染,约400吨鱼死亡。此事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南湖渔场共造成损失400余万元。案发后,倪某支付赔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从事危险物运输业,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为节省运费伪造证明等,明知四氯化硅废液属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排放,违反国家规定,将四氯化硅废液交由无处理资质的王某处置,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等5人或直接实施排放行为,或提供排放便利,或参与排放,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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