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明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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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的种类、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过失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放火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调取视听资料,鉴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1.勘验、检查
(1)提取被犯罪嫌疑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空气、水体、土壤、食物等,以便鉴定;
(2)对犯罪嫌疑人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的场所、车辆、器具勘验、检查,提取残留危险物质及装有危险物质的盆、瓶、罐、袋等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危险物质;
(3)提取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等证据,以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记录、短信、手机的空中信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作案的时间、地点是否吻合;
(2)扣押犯罪嫌疑人剩余的危险物质以及用于盛装危险物质的器具,以便与现场危险物质进行比对;
(3)扣押犯罪嫌疑人购买危险物质的发票,扣押物流公司、邮政企业的送货单据,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购买危险物质的名称、数量、途径、托运人、收货人;
(4)扣押犯罪嫌疑人过失投放有危险物质的食品、物品等的交易账单、发货记录,以证明危害后果;
(5)调取报警记录、医院救护记录,以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报警人、被害人数及伤亡原因。
3.调取视听资料
(1)调取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资料,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出现在现场,从事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投放对象、数量,以证明犯罪行为、案件性质;
(2)调取超市、企业等单位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何买、获取危险物质、有毒有害食品的。
4.鉴定
(1)对提取的水体、大气、土壤、食物鉴定,以证明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毒害性;
(2)对提取的指纹、足迹、DNA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3)对发票、收据、送货单等文件上的签字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4)对人员死伤数量、伤残等级,公私财产的损失情况鉴定,以证明危害后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购买、获取危险物质的途径、种类、数量、费用及用途,以证明危险物质的来源及其主观状态;
(2)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投放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以证明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局限于特定的对象,被投放对象的名称、性质、数量及使用范围,以证明危害后果、犯罪性质;
(4)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从业经历、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是否知晓危险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在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等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以证明其主观状态、案件性质;
(5)犯罪嫌疑人在投放危险物质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无掩饰、逃避等行为,以证明其主观状态。
6.询问被害人
(1)与犯罪嫌疑人有无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及其他利害关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
(2)何时、何地、因何原因摄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症状如何,有无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犯罪结果;
(3)事先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停止危险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停止,没有停止的原因,以证明其主观状态;
(4)犯罪行为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7.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有无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及其他利害关系,以证明作案动机、目的、案件性质;
(2)在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等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无疏忽大意之处,何时、何地因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及来源,还剩余多少危险物质,现在何处,以证明危险物质、投放行为、主观状态、案件性质;
(3)受教育程度、从业经历、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是否知晓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和危害后果,以证明主观状态;
(4)一被投放对象的名称、性质、数量及使用范围,以证明危害后果、犯罪性质;
(5)当地群众是否要求自己停止危险行为,是否停止,为何没有停止危险行为,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6)是否当场发现危险物质被投放,事后是否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无掩饰、逃避等行为,以证明嫌疑人主观状态。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辩解不知道投放的是危险物质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投放的是危险物质;
(2)扣押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收货单据,以证明危险物质是犯罪嫌疑人亲自购买的。
2.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危险物质被投放系意外事故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事故原因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以证明危险物质被投放系嫌疑人过失行为引起。
3.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危险物质被投放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投放现场勘验笔录、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证明危害后果。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的种类、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过失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放火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调取视听资料,鉴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1.勘验、检查
(1)提取被犯罪嫌疑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空气、水体、土壤、食物等,以便鉴定;
(2)对犯罪嫌疑人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的场所、车辆、器具勘验、检查,提取残留危险物质及装有危险物质的盆、瓶、罐、袋等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危险物质;
(3)提取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等证据,以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记录、短信、手机的空中信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作案的时间、地点是否吻合;
(2)扣押犯罪嫌疑人剩余的危险物质以及用于盛装危险物质的器具,以便与现场危险物质进行比对;
(3)扣押犯罪嫌疑人购买危险物质的发票,扣押物流公司、邮政企业的送货单据,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购买危险物质的名称、数量、途径、托运人、收货人;
(4)扣押犯罪嫌疑人过失投放有危险物质的食品、物品等的交易账单、发货记录,以证明危害后果;
(5)调取报警记录、医院救护记录,以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报警人、被害人数及伤亡原因。
3.调取视听资料
(1)调取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资料,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出现在现场,从事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投放对象、数量,以证明犯罪行为、案件性质;
(2)调取超市、企业等单位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何买、获取危险物质、有毒有害食品的。
4.鉴定
(1)对提取的水体、大气、土壤、食物鉴定,以证明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毒害性;
(2)对提取的指纹、足迹、DNA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3)对发票、收据、送货单等文件上的签字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4)对人员死伤数量、伤残等级,公私财产的损失情况鉴定,以证明危害后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购买、获取危险物质的途径、种类、数量、费用及用途,以证明危险物质的来源及其主观状态;
(2)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投放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以证明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局限于特定的对象,被投放对象的名称、性质、数量及使用范围,以证明危害后果、犯罪性质;
(4)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从业经历、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是否知晓危险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在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等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以证明其主观状态、案件性质;
(5)犯罪嫌疑人在投放危险物质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无掩饰、逃避等行为,以证明其主观状态。
6.询问被害人
(1)与犯罪嫌疑人有无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及其他利害关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
(2)何时、何地、因何原因摄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症状如何,有无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犯罪结果;
(3)事先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停止危险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停止,没有停止的原因,以证明其主观状态;
(4)犯罪行为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7.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有无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及其他利害关系,以证明作案动机、目的、案件性质;
(2)在制造、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等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无疏忽大意之处,何时、何地因何种行为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及来源,还剩余多少危险物质,现在何处,以证明危险物质、投放行为、主观状态、案件性质;
(3)受教育程度、从业经历、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是否知晓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和危害后果,以证明主观状态;
(4)一被投放对象的名称、性质、数量及使用范围,以证明危害后果、犯罪性质;
(5)当地群众是否要求自己停止危险行为,是否停止,为何没有停止危险行为,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6)是否当场发现危险物质被投放,事后是否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无掩饰、逃避等行为,以证明嫌疑人主观状态。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辩解不知道投放的是危险物质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投放的是危险物质;
(2)扣押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收货单据,以证明危险物质是犯罪嫌疑人亲自购买的。
2.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危险物质被投放系意外事故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事故原因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以证明危险物质被投放系嫌疑人过失行为引起。
3.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危险物质被投放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投放现场勘验笔录、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证明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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