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特大跨国制毒案二审 疑犯当庭翻供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30
11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我省第一大跨国制造冰毒案——“7·24”特大毒案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两主犯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判处死刑和死缓,两缅甸籍“制毒技术人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12年至11年有期徒刑后,主犯牟某等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 诉。牟某昨日在二审中当庭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一些供述,不承认自己是毒品加工厂的负责人,其辩护人将两份有关毒品案件的生效判例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 交,用以证明牟某案一审量刑偏重。国家公诉人则认为,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宣判。
法庭传真
牟某否认“厂长”身份
在一审开庭时,被指控为毒品加工厂“厂长”的牟某在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闪烁其词,嘴里反复说自己“脑子不合适”、“听不清”、“记不得”等话 语。在二审的法庭上,牟某向“实际问题”靠近,他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关供述,以自己不识字、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等理由来为自己的翻供做注 释。同时,牟某不承认自己是制造毒品的负责人,称当时加工毒品的原料来源自己也不清楚,甚至不承认在开办毒品加工厂前夕去过广州。
对公安部鉴定提出异议
牟某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牟某所购的1公斤冰毒是用于制作“麻古”的原料,其被抓时冰毒还剩727克,200多克冰毒加工了成品“麻古”2196 粒(重240克)及半成品2741.61克,使得毒品数量大增。牟某的辩护人说,“麻古”的纯度远远不及冰毒,该案中涉案毒品数量应按照冰毒含量来计算。 一审法院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基于公安部的一份技术鉴定,但该鉴定未对毒品做含量检验,用此鉴定结论定案,不够全面和客观。
缅甸人要求引渡回国审理
检方指控牟某从境外请来的两个洋“制毒工程师”杨某、陈某帮助其制毒,在一审庭审时,杨某说当时在缅甸经朋友介绍来中国西部买“汗血宝马”,到了兰州后才知道是帮助制造毒品。
在二审时,杨某旧事重提,语言表达比一审时更顺溜。法官当庭发问,你们缅甸没有马吗?杨某比划着说,缅甸的马尕尕的,他们要来“大漠”买高头大 马。法官问陈某是以什么身份来中国的,杨某回答说,他的汉语不好,陈某是他的翻译。杨某还当庭提出,自己不懂中国法律,要求将他引渡到缅甸进行审理。
判例被当成证据提交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可是,该案件牟某的辩护人以及另外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份有关毒品 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庭提交,将该判例和牟某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比对,以证明牟某案一审量刑偏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对记者 说, 辩护人将判决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还是比较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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