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不满砸毁车辆 寻衅滋事受到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25
2012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南溪镇南城市场内喝酒期间,谈到“钓鱼岛”事件,就商议去砸日系车辆。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采用石头砸毁日系车辆挡风玻璃的方式,分别将停放在南溪镇正和南山一品二期大门路前的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金鸿社区安置小区5号楼下的一辆香槟色广本思迪轿车,新苑商务宾馆外红绿灯处附近的一辆日系车辆,南山医院门口的一辆黑色日产尼桑天籁轿车,以及钟灵街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砸毁,被砸车辆共计损失136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为宣泄对日本的不满情绪,任意砸毁日系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二被告人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为表达爱国感情而临时起意实施的过激行为,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李 玲 肖学彬) 来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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