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开设赌场一案,本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轻判。
来源:原创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16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女,1960年1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省毕节人,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鹿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由鹿城区刑事大队侦查终结,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开设“六合彩”赌场,为来此进行赌博的人员提供下单业务,然后将收取的下注金额传给庄家,被告人在其中收取8%的提成。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在该赌场确认下注单据35张,总金额77545元。当天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银行卡(卡内有赌博用资金50000)及作案工具电脑、传真机等,已由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张某被挡获。
二 辩护效果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为被告人做了辩护,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本律师业表达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本案属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属于从犯。
被告人张某只是赌博犯罪的下线,抽取8%的红利,客户的输赢和他无关,她不是庄家,不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本案的主犯尚未归案,但应该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张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
2 被告人张某主动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清楚的认识,悔罪之意溢于言表,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3 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其犯罪是一时糊涂所致,张某家庭经济拮据,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和家庭成员较大的医疗开支,才侥幸作案。
综上,恳请法院根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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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