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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首用新刑诉法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络 时间: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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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刑诉法实施后该市第一宗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一中院不但召开了庭前会议,而且庭审中该案的关键证人张静(化名)还出庭作证,对查清案情起了重要作用。

  据检察机关指控,现年50岁的王某,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入狱。去年8月21日下午3时,王某为寻找女友张静,找到了张静的前夫陈某索要女友电话号码未遂,恼羞成怒的王某,朝陈某颈部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又持刀闯进陈家卧室,将张静19岁的儿子陈小某杀害。当天下午5时,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他当时打电话给我,说杀了我儿子。”庭审中张静向法庭陈述。

  “本案中,张静有着多重身份——她既是被告人王某的女友,也是死者陈某的前妻,还是死者陈小某的母亲。由于本案没有目击证人,因此,张静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公正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很有帮助。”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开庭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让张静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

  据承办法官介绍,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本案审理中,还体现了新刑诉法规定的“全案移送”、“庭前会议”等新规定。

  “检察机关起诉时,就把该案的全部卷宗移送至法院。”承办法官对记者表示,在仔细查阅卷宗后,她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了庭前准备,以便对案件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此外,根据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开庭前,法院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的召开,对于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也具有积极作用。”承办法官指出,控辩双方的一些证据在庭前会议就进行了展示,并各自发表了意见。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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