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出台意见助力农村综合改革 肯定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7-03
《意见》肯定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最具亮点。目前,各地法院多只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但该《意见》明确将农民房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法院不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轻易地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意见》对“农嫁女”、入赘女婿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规定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意见》对温州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二、三产指标返回地安置纠纷等地方特有问题也作出规定,明确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二、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也可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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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