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来源:未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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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52次会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一四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14日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对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结合司法实践,经过调研,现纪要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幼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即使支付性交易对价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强奸幼女后迫使卖淫的,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着重点在控制多人卖淫,强迫卖淫罪没有“多人”的要求,只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即可构成。控制2人以下卖淫,既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又有强迫行为的,只定强迫卖淫一罪;只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的,定引诱、容留卖淫罪。控制3人以上卖淫,既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又有强迫行为的,只定组织卖淫一罪。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协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对协助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四、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可以明显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可以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区分主从犯。
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既可以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手段,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无论有无营利目的,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没有实施组织控制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依其具体实施的行为构成选择性罪名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卖淫的,构成容留卖淫罪。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放置名片、标签、传单等进行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网站、移动通讯终端等的建立者、管理人员,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管理、经营的平台上发布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六、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2、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七、协助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2、协助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协助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6、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其中1次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吴合布律师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52次会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一四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14日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对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结合司法实践,经过调研,现纪要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幼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即使支付性交易对价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强奸幼女后迫使卖淫的,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着重点在控制多人卖淫,强迫卖淫罪没有“多人”的要求,只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即可构成。控制2人以下卖淫,既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又有强迫行为的,只定强迫卖淫一罪;只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的,定引诱、容留卖淫罪。控制3人以上卖淫,既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行为,又有强迫行为的,只定组织卖淫一罪。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协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对协助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四、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可以明显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可以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区分主从犯。
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既可以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手段,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无论有无营利目的,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没有实施组织控制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依其具体实施的行为构成选择性罪名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卖淫的,构成容留卖淫罪。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放置名片、标签、传单等进行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网站、移动通讯终端等的建立者、管理人员,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管理、经营的平台上发布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六、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2、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七、协助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2、协助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协助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6、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其中1次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吴合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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