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正确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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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被告人,是作为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也是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思路的重要途径。律师要善于利用有限的会见时间,收到最大的会见效果,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个认识、两个方法、三个阶段、四个释明”。
1、所谓一个认识:就是对被告人在诉讼中地位的正确认识。辩护人要对被告人的地位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人的辩解或者过份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和宽容。辩护律师只有对被告人地位有正确认识,才能有效地会见被告人,才能从内心增强自己的服务意识,才能使被告人如实陈述事实并敢于愿于向律师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这样,有助于律师形成正确的辩护思路。
2、所谓两个方法
1)、询问核实法:受自身条件及当事人身份的限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往往与法律人的预期有所差别,不能抓住重点描述。被告人可能会疏漏一些律师想要了解的内容,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主动出击,针对从法律角度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询问,让被告人对关键问题重点介绍。
2)、倾听叙述法:被告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与自己的关系如何,最有发言权。而辩护律师作为事后介入的人员,是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事实的人,应当有一个谦卑的姿态。律师首先应当把自己定位为一张白纸,去倾听被告人的讲述。需要引导被告人抛开其他因素的影响,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客观陈述事实。被告人倾诉事实会受到文化程度、表达能力以及主观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对此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合理地引导。
3、三个阶段:阅卷前会见 庭审前会见 庭审后会见
4、四个释明:释明证据规则 诉讼流程 诉讼权利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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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一个认识:就是对被告人在诉讼中地位的正确认识。辩护人要对被告人的地位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人的辩解或者过份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和宽容。辩护律师只有对被告人地位有正确认识,才能有效地会见被告人,才能从内心增强自己的服务意识,才能使被告人如实陈述事实并敢于愿于向律师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这样,有助于律师形成正确的辩护思路。
2、所谓两个方法
1)、询问核实法:受自身条件及当事人身份的限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往往与法律人的预期有所差别,不能抓住重点描述。被告人可能会疏漏一些律师想要了解的内容,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主动出击,针对从法律角度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询问,让被告人对关键问题重点介绍。
2)、倾听叙述法:被告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与自己的关系如何,最有发言权。而辩护律师作为事后介入的人员,是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事实的人,应当有一个谦卑的姿态。律师首先应当把自己定位为一张白纸,去倾听被告人的讲述。需要引导被告人抛开其他因素的影响,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客观陈述事实。被告人倾诉事实会受到文化程度、表达能力以及主观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对此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合理地引导。
3、三个阶段:阅卷前会见 庭审前会见 庭审后会见
4、四个释明:释明证据规则 诉讼流程 诉讼权利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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