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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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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项新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项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针对一审的判决,辩护人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进行合议时予以参考。
   第一、本案被告人项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存在逃逸的行为  
本案案发的时间是晚上22点58分,被告人项新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当时感觉车轮子震动一下,往后方查看时没有发现有被撞倒的人,从案发时间及人物的特殊状态及结合本案中被告人一直非常稳定的供词来分析,被告人项新在案发之时确实不知撞到人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继续开车前行了五、六十米的距离后便停下车辆停直到民警前来询问。众所周知,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规定: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动机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积极的心理活动。而本案中的被告人项新显然不具备交通肇事后准备逃逸的主观动机,试想,假如被告人项新明知自己撞倒人而选择逃逸的话,那么按照普通人的一般行为,他绝对不是将车停靠在仅离事发地点5、6十米的位置,更不会在车内坐民警前来抓捕甚至在事后知道可能是他撞倒人后还积极的想拿钱帮助受害人就医。因此从全案客观事实出发,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动向来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项新的行为不应当定性为逃逸。
第二、关于本案中受害人的伤势问题
本案的受害人从案发以后共经历二次鉴定,第一次鉴定时间2012年9月13日,当时的鉴定结论为轻伤(温公物鉴(2012)3233号)。出院后的第二次鉴定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而这次的鉴定结论为重伤(温公物鉴(2013)2411号)。前后两次不同时间的鉴定,得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本不为怪,但本案中,第一次鉴定是在受害人尚未出院做的,第二次鉴定则是在受害人出院之后做的。按照正常的病情发展状态,一开始入院治疗时伤势应当最为严重,这能够说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后果而出院后则意味着病情的好转或是病情已经获得控制、稳定。然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情况则刚好相反,对比出院前后的两次鉴定结果,在出院后其伤势反而加重,这种异常的变故,伤势趋于严重化不能排除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即受害人在医院期间的治疗是否合理或者说是否存在治疗不当等介入因素。虽然我们知道鉴定结论的得出是的分析大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但科学认识难免也是有局限性的,甚至在同一鉴定事项上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作为裁判者应当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判断,因此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介入因素存在的前提之下,直接简单的仅以第二次鉴定(温公物鉴(2013)2411号)直接推翻第一次鉴定(温公物鉴(2012)3233号),由被告人项新全部承担受害人重伤的法律后果,明显是不公平、不恰当。
第三、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项新在事发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并已经先行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后因客观原因与受害人之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尽管如此,被告人至始至终都抱着积极赔偿的意思,都在想方设法希望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在一审中的四次庭审中均表示能够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反应出积极赔偿的真诚态度。但受害人家属却以此要求被告人超出其承受范围的超高额赔偿,且在其欲望无法得以满足之下,多次到被告人家中闹事、撒泼、毁损被告人家中的财务(有报案记录、案场照片及其鉴定结论书为证),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受害人被撞伤其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并非意味着其家人就能够借此胡作非为,恶意阻挠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性。因此,尽管目前被告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但本案所涉的民事部分尚未审结,同时结合本案的受害人的多次恶意侵权行为,不能达成赔偿并予以全部履行,存在情有可原之处,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没有就该部分从量刑中予以体现认为被告人没有进行赔偿是错误的。
四、被告人项新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关押
被告人项新因患高血压(240/140mmhg)、高血压性心胀病、心功能不全,身体健康状况极差,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病危的情况,一审时曾被看守所收押,但进行体检是发现其血压太高随时有危险,故看守所认为不适宜关押,给予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且医院方也多次要求其必须立即住院,然而被告人为了能够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给予受害人一方尽可能多的赔偿,一直忍着病痛,舍不得花钱住院仅仅依靠一些廉价的药物及个人意志强撑,原审判决后,正因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关押,故暂不予收押。目前已有专业机构对被告人是否适宜关押进行鉴定,我们认为不管鉴定结论如何,被告人具有可能随时危险的发生,根本不具备关押的条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项新具有逃逸的情节是认定事实的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我们恳请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 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吴合布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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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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