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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小区道路上醉驾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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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从发案的情况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基本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近来,出现了一些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行为人醉酒后试图开车,刚启动就碰到了别的车辆。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有人认为,小区内 “醉驾”行为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理由在于: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将小区内的道路理解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此种解释在文理上虽没有谬误之处,但却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有偏差。

  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该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放在刑法第133条之后,作为第133条之一,即作为交通肇事罪之一,而交通肇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虽然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没有像交通肇事罪那样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 刑法分则的每一章都规定了某一类犯罪,该类犯罪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某一类利益。既然将危险驾驶罪放置于交通肇事罪这一条文里,说明立法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同类的。那么依据交通肇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可知,危险驾驶罪所要保护的也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小区内的道路是否为公共道路?

  关于公共交通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理论界则通常将公共道路界定为“允许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有学者认为,现在很多居民小区允许外人进出,在道路上的人是不特定的。因此,小区内的道路是“允许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可以将其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进而,在小区内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对于此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是否允许公共通行或是否允许不特定的人通行,并不能将公共道路与非公共道路区别开来,至关明显的是现在很多小区、广场等属于私的领域,但却允许公共通行。笔者认为,界定公共道路,可以考虑依据这样的标准:道路由谁负责建造与维修。如果是政府财政出资建造与维修的道路,则可以认定为公共道路,反之,若为私人出资建造与维修的道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公共道路。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开发商建造(因开发商将道路造价分摊与房价上,因而,实质上是该小区的居民共同出资建造),如果该道路需要维修,维修资金也需要该小区内的居民分摊,并小区之外的人不涉及其中。因此,小区内的道路不应当被认定为公共道路。因此,依据对现行刑法的分析,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另有人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并不比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的危害小,因此,在小区内“醉驾”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刑法禁止某类行为,不仅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因为其具有常发性、多发性的特征,有动用刑法加以规制的必要。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虽然也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毕竟是极为少见的行为样态,没有动用刑法的必要。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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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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