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公司王某私刻印章,为其辩护,轻判拘役6个月
来源:原创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16
案情简介:方便客户私刻印章
王某在温州市区开了一家汽修部,出了车祸到这里修理的车辆很多当时只是小擦挂,事故当时没有报警,时候开不到证明,还有一些车辆因为单位垮了,车辆过户需要开证明。王某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找到一名专门伪造公章的男子,由王某提供所要伪造的公章样式,男子找人伪造公章,从2011年到2012年,王熊共持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及公司印章15枚,王某认为在汽修这个行业里很多人都是这样做的,并且车祸及修理的车辆一切属实,只是为了理赔方便一点,这样应该不算造假。在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名工作人员发现了破绽,王某于2012年8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抓获供认不讳
2012年8月12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5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被抓获后当场搜出15枚私刻得印章,王某对私刻一事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一开始认为王某私刻印章是为了伪造材料骗保,但经过仔细的调查后发现,王某涉及到的理赔事件全部都是真实的,确有此事,目的也不是为了骗保,而是为了客户的理赔提供方便,尽快赔付下来。随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以量刑情节为重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中王某私刻印章是事实,王某也供认不讳,斟酌分析以后,本律师决定以量刑情节如何为王某进行罪轻辩护,第一点我们提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所涉及的印章均是对实施车辆事故进行理赔办理、购买保险手续。并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第二点我们提出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第三点被告人与妻子离异,需要抚养4岁的小孩,不宜长期羁押,适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第四点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供认不讳,充分认罪,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法院判决:从轻处罚,拘役6月
法院认定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5个月,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3个月,最后数罪并罚执行拘役6个月。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正确的辩护方向,王熊数罪并罚也仅仅判处了6个月的拘役,王某很快即获得了自由,这也是我们能争取到得最好的结果。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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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