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来源:原创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1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的杨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见证据卷P.12、13),本案犯意由同案犯王某提出,犯罪地点由王某寻找、主要的作案工具汽车及老虎钳等由王某准备并提供、盗窃过程中也主要由王某指挥(例如怎么躲避、怎么获取财物,怎么入手等,具体只能够盗窃哪些财物都由王某指挥进行),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是主犯,杨某是从犯。
2、杨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
王某和杨某是好朋友,但由于王某无固定工作且无一技之长,经济较为拮据,案发前还多次向杨某借款约1800余元。在王某提出盗窃的犯罪意思后,杨某碍于情面,同时考虑到可以帮助杨某找点钱,所以就一同前往。由此可见,杨某参与盗窃的动机较为单纯,主观恶性小于盗窃后用于挥霍和完全为经济利益参与盗窃的犯罪分子。
3、被告人杨某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小
本案盗窃的金额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经济损失,在归案后,杨某积极地要求亲属代为其赔偿受害单位的损失。由于受害单位的损失已经由王某的家属代为进行全额赔偿,故杨某委托自己的家属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款支付给了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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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杨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归案后委托家属积极予以代为支付赔偿款,且有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杨某判处5个月拘役或适用缓刑。
此 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吴合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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