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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判决书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法院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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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1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于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IT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从北京B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购进电脑等设备过程中,以高于实际购买价格付款再从中获取差价的方式,将该公司的人民币77 065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起获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现在案。

    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积极退赃,初犯,其所获退赃未挥霍是为给其父亲治病等。上述事实,有证人李X、杜X、许X、顾X、王X等人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在未被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所在单位组织的教育,主动坦白交待了所犯罪行,应视其自动投案,且其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其所获退赃未挥霍是为给其父亲治病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的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系被告人刘X个人物品,应发还其本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7日起至2008年2月6日止)。

    二、在案的工商银行牡丹卡一张,发还被告人刘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O七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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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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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合布律师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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