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变卖还欠款 被告人诈骗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8-26
2011年10月,李某因为自己办事向张某借了2.5万元钱,到了还钱的日期却无钱可还,张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为了还张某钱,就想到了先租车再转卖的方法还钱。2012年8月5日,李某与锦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并交付抵押金500元,骗取别克轿车一辆。当日李某将车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价款中2.5万元偿还张某欠款,李某骗得现金3万元。此后,别克轿车被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后已返还汽车租赁公司。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租车合同骗得车辆后再将该车辆卖给他人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李某虽然实际取得3万元,但其已将另外2.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李某的供述及张某的陈述认定犯罪数额为5.5万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涉案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可对其从轻判处,上诉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孙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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