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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知识

来源:法院网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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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 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常见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数额较大”是指什么?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私分国有资产罪里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这里所谓数额,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 ,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四川的标准是多少?
    不是,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会做出相关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 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私分国有资产罪既然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很特殊的一点是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

5、私分罚没财物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 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私分的对象仅指罚没财物,后者还包括其他国有资产。

6、怎样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中的“以单位名义”?
    所谓以单位名义,首先是指是由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 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发给个人的,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比如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 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7、私分国有资产的如何判刑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意思是,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要判处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也是按这样的标准判刑。

8、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自首问题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 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 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 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9、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1)侵害客体和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侵犯的所有权的范围仅限于国有资产,后者则为公共财产。
(2)行为表现和后果不同,前 者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主要是行为人以外的群体,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数额在私分 总额中只占很小比例,同时,也不排除行为人不分得财物的情况;后者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前者 由于人数多、数额大,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后者更为严重。
(3)主体范围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前者的主体范围要 大得多。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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