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来源:未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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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形计算: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由于构成犯罪都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其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因此,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的,由于构成犯罪要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即必须是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此种情形下,挪用行为实施完毕并不意味着犯罪的成立,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挪用时间的限制,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种情形下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3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分别两种情况计算追诉期限:(1)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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