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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6万“醉人”入刑与规则重整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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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今年4月24日23时17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设卡交警查获。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取其血液进行了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吴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悔不当初,“作为共产党员,从农村走出来,党培养干部很不容易,希望给社会敲响警钟。”

 

    不只是吴某。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浙江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约1.84万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人员有1.6万余人,其中,被判处拘役实刑的占82.64%,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占16.99%,共有142个国家工作人员因“醉驾”入刑。

 

    案件翻倍上升,“醉驾”伤亡大幅下降

 

    记者了解到,“醉驾入刑”第一年(即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底),浙江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共计5625件;第二年(即2012年5月至今年4月底)审结案件12758件,上升幅度高达126.8%。而浙江“醉驾”犯罪案件约占全国该类案件总数的1/10。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我省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醉驾的工作力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说,虽然“醉驾”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因“醉驾”、“酒驾”发生事故的伤亡人数则大幅下降。

 

    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2012年5月至今年4月30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酒驾”约12.7万起,其中“醉驾”约1.3万,同比分别上升了49%和56%,但同期涉“酒驾”发生事故致人死亡76人,同比下降了33.91%;致人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了39.39%。

 

    通过分析发现,“醉驾”犯罪被告人中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浙江两年来生效判决判处的1.6万余人中,农民占总数的46.83%,无业人员占总数的15.60%,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劳动者占总数的14.06%。

 

    在被判处“醉驾”的被告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数虽少,但社会关注度极高。公务人员因“醉驾”被判刑,对国家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对其本人也极具“杀伤力”,有的甚至被开除公职。

 

    此外,男性被告人占有绝对的比重,女性仅占总数的2.45%。

 

    “酒精含量”统一尺度,非监禁刑有所上升

 

    危险驾驶罪是个新罪名,以前没有司法经验。初期各地量刑不太平衡。“醉驾入刑”第一年,浙江法院对“醉驾”被告人适用缓刑共计583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为11.92%。但各地区非监禁刑适用很不平衡,杭州、温州、绍兴等地几乎不适用非监禁刑,而宁波、湖州等地适用比例在35%以上。

 

    为统一裁判尺度,浙江高院去年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可以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以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把酒精含量120mg/100ml作为能否适用缓刑的杠杠,是经过测算的。”丁卫强说,2011年浙江法院“醉驾”适用缓刑率是9%左右,明显低于全国。按照纪要执行后,浙江对“醉驾”犯罪缓刑的适用率将与全国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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