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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醉驾四车受损教练学员一审均被判拘役两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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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徐  勇)驾校学员学车期间师徒一起饮酒,之后学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位置的教练是否构成醉驾的共犯?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进该区一驾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颇受社会关注且较为特殊的醉驾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学员杨某与教练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庭审现场,该区交管所组织辖区内12所驾校的校长、安全负责人及部分教练员、学员共百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其驾校教练高某的指导下,在该区石板滩镇附一路段练习车辆驾驶技术。当日14时许,杨某与一朋友及教练高某在该镇街区就餐,饭中三人共分饮一斤白酒,后每人又加喝了一瓶啤酒。饭后三人一同在教练车上休息。

 

    当晚19时30分许,杨某在其教练高某的指导下,驾驶教练车往该区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一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小轿车发生追尾,结果造成四车受损。而现场经提取杨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标准。

 

    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属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身为驾校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理应有更多的掌控权和注意义务,却在杨某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放纵其驾驶,没有履行一个汽车驾驶教练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二人是在均明知醉酒驾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共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高某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同样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加案件旁听的一驾校校长讲,目前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已成大家共识,并成为大家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对这一判决结果,既感到意外,但又感觉是在情理之中。其实,各驾校内部都有很严的规章制度,其中肯定包括有绝对不能让学员酒后开车上路等规定。实际生活中,这种规定虽挂在墙上,平时却引不起大家重视,但今天庭审的教育就很生动深刻,且教训沉重。现场有不少驾校校长立马对本校的教练们进行教育,有人称,今天听了庭审后,估计以后再也没有教练敢忽视上述规定,拿自己的自由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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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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